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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十九)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来源:中共五大连池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5-2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释义: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排除间接故意。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每日一题】《刑法》中所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是(  )。
  A、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B、国有公司、企业直接主管人员
  C、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长
  D、国有公司的上级单位

  正确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