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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彬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彬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彬违反政治纪律,私自阅看含有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内容的非法出版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房产,违规接受宴请;违反组织纪律,在转业安置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以帮助他人借款为名索要钱款;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设备采购、工程款结算、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李彬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借用房产、接受宴请;廉洁底线失守,贪敛钱财,搞权钱交易。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彬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清廉龙江”微信公众号
09-25 2024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郝明哲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经查,郝明哲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和娱乐活动安排;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消费卡,搞权色交易,违规占用公有住房并未按规定缴纳租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资产转让、用地审批、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罪。
09-18 2024 -
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赵亚光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赵亚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赵亚光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搞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将公务用车借给他人使用,违规发放住房补贴;违法使用虚假身份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车辆违章查处、经费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赵亚光身为政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卖官鬻爵,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为官不廉,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将组织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为政擅权,执法犯法;道德败坏,搞钱色交易,严重损害政法机关形象,破坏任职单位政治生态。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赵亚光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赵亚光简历 赵亚光,男,汉族,1955年10月生,黑龙江克山人,1971年12月参加工作,198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哈尔滨船舶学院自动控制系毕业,大学学历,助理工程师。 1971.12—1972.11 辽宁省盘山地区大洼农场知青 1972.11—1975.10 辽宁省盘山地区交通局工人 1975.10—1978.08 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自动控制系学习 1978.08—1978.11 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四〇二研究所助教 1978.11—1986.05 省公安厅四处痕检科科员、副科长、科长 1986.05—1989.10 省公安厅十处副处长 1989.10—1993.09 省公安厅十处处长 1993.09—1996.08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政委、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分党组副书记 1996.08—1999.01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党委副书记、政委 1999.01—2009.12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 2009.12—2010.06 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 2010.06—2015.10 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2015.10 退休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09-29 2022 -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主任委员赵忠厚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主任委员赵忠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赵忠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涉嫌贪污犯罪、受贿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赵忠厚身为医疗卫生领域党员领导干部,毫无理想信念,丧失党性原则,背弃初心使命,价值观严重扭曲,大肆卖官鬻爵,严重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将公共卫生医疗资源作为中饱私囊、攫取个人利益的工具,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疯狂敛财,侵吞巨额公款,严重破坏全省卫生系统政治生态,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赵忠厚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赵忠厚简历 赵忠厚,男,汉族,1957年2月生,黑龙江双鸭山人,1978年10月参加工作,198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澳联办拉筹伯大学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 1975.10—1978.10 佳木斯医学院医学专业学习 1978.10—1980.10 富锦县隆川乡卫生院医生 1980.10—1984.02 富锦县长安镇卫生院副院长、院长 1984.02—1993.06 富锦市卫生局副局长(其间:1988.09—1993.06安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卫生管理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1993.06—1994.11 富锦市爱卫办主任、市卫生局副局长 1994.11—1997.02 富锦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市爱卫办主任 1997.02—1998.04 富锦市副市长 1998.04—1999.04 省健康教育所副所长 1999.04—2001.02 省健康教育所所长 2001.02—2003.06 省卫生监督所党委书记、所长(其间:2001.05—2002.09中澳联办拉筹伯大学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03.06—2007.09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副书记、主任 2007.09—2010.04 省卫生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10.04—2013.06 省卫生厅党组书记、厅长 2013.06—2014.01 省卫生厅党组书记、厅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 2014.01—2017.01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2017.01—2017.03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 2017.03—2019.12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2019.12 免职 2020.03 退休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09-29 2022 -
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厅级检察员董金山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厅级检察员董金山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董金山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并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和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参与他人经营活动并收受钱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项目招标验收、工程承揽、建设规划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案件办理、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 董金山身为政法系统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想方设法瞒报个人事项;为官不廉,执法犯法,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严重损害政法机关和干部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董金山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董金山简历 董金山,男,汉族,1958年2月生,黑龙江牡丹江人,1980年11月参加工作,199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在职大学学历。 1980.11—1981.05 牡丹江市燃料公司东风煤炭商店工人 1981.05—1986.03 牡丹江市西安区建筑工程公司工人 1986.03—1987.01 牡丹江市燃料公司供销员 1987.01—1988.03 牡丹江市燃料公司干部 1988.03—1989.10 牡丹江市劳教所干部 1989.10—1990.11 牡丹江市劳教所副大队长 1990.11—1992.05 牡丹江市委政法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2.05—1995.08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 1995.08—1996.11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1996.11—1999.08 省人民检察院行政装备处副处长兼服务中心主任,龙宁经济贸易公司总经理 (1994.12—1997.12哈尔滨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1999.08—2001.06 省人民检察院行政装备处处长、服务中心主任兼基建办主任 2001.06—2005.10 省人民检察院行政装备处处长、服务中心主任 2005.10—2009.10 省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处处长 2009.10—2010.02 省人民检察院副厅级检察员、计划财务装备处处长 2010.02—2010.04 省人民检察院副厅级检察员 2010.04—2011.08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副厅级检察员 2011.08—2013.12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副厅级检察员 2013.12—2018.01 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副厅级检察员 2018.01—2018.04 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厅级检察员 2018.04 退休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09-22 2022 -
省司法厅原党委书记、厅长赵金成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省司法厅原党委书记、厅长赵金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赵金成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并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工作中为亲属及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默许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私利;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打击报复检举人;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规使用“小金库”款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职务晋升、工程项目承揽、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赵金成身为政法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工作中擅权妄为,把组织赋予的干部选拔任用、司法执法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肆卖官鬻爵,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干预插手司法活动,打击报复检举人;经济上贪婪无度,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疯狂敛财;生活上腐化堕落,严重破坏任职单位政治生态,严重损害政法机关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赵金成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赵金成简历 赵金成,男,汉族,1963年2月生,黑龙江哈尔滨人,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吉林大学刑法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 1981.09—1985.07 哈尔滨师范大学中文专业学习 1985.07—1987.02 鹤岗市公安局职工中等专科学校教员 1987.02—1988.06 鹤岗市委组织部干事 1988.06—1988.11 鹤岗市委组织部副科级组织员 1988.11—1992.06 省公安厅政治部干部处副主任科员 1992.06—1996.06 省公安厅政治部干部处正科级侦查员 1996.06—1999.03 省公安厅六处(出入境管理处)副处长 1999.03—2000.08 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 (1996.05—1999.05吉林大学法律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0.08—2004.03 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2004.03—2007.01 牡丹江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1.09—2005.12吉林大学刑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7.01—2010.06 牡丹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0.06—2017.03 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2017.03—2017.06 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 2017.06—2017.12 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省委政法委委员 2017.12—2021.09 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第一政委,省委政法委委员 2021.09—2021.11 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省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 2021.11 免职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09-22 2022 -
双鸭山市政协原党组成员邓福才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双鸭山市政协原党组成员邓福才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邓福才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建设办公用房和借用车辆;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办理发放机动车特殊号牌,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查验群众举报信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邓福才身为长期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毫无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丧失党性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贪婪成性,亦官亦商,把司法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执法犯法,大搞权钱交易;擅权妄为,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党员领导干部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邓福才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邓福才简历 邓福才,男,汉族,1967年9月生,黑龙江双鸭山人,1985年9月参加工作,1992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 1985.09—1990.10 双鸭山市双桦煤矿工人 1990.10—1998.01 双鸭山市公安局岭东分局侦查员 1998.01—2002.01 双鸭山市公安局岭东分局副主任科员 2002.01—2003.05 双鸭山市公安局岭东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 2003.05—2004.10 双鸭山市公安局岭东分局铁矿派出所教导员 2004.10—2005.06 双鸭山市公安局岭东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 2005.06—2009.01 双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 2009.01—2009.07 双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 2009.07—2011.01 双鸭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 (2008.03—2011.01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11.01—2013.04 双鸭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通战备办主任、交警支队支队长 2013.04—2015.03 双鸭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 2015.03—2016.12 双鸭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6.12—2017.02 黑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督察长 2017.02—2018.02 黑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 2018.02—2021.09 黑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 2021.09—2021.11 双鸭山市政协党组成员 2021.11 免职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09-13 2022 -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原党委委员、院长周晋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原党委委员、院长周晋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周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接受宴请、旅游活动安排,违规收受礼品;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在职工录用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接受合作企业为其子女支付费用,搞权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决定项目开工建设造成不良影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医疗设备销售、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周晋身为医疗卫生领域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背组织原则,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为官不廉,甘于被不法商人“围猎”,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医疗卫生领域大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收受巨额贿赂;为政擅权,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破坏所在单位的政治生态,严重损害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周晋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周晋简历 周晋,男,汉族,1958年6月生,江苏常州人,1972年12月参加工作,1978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苏州医学院血液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医学博士学位。 1972.12—1978.09 黑龙江省军区351医院战士 1978.09—1983.09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医疗专业学习 1983.09—1989.09 黑龙江省武警总队医院医生 1989.09—1992.07 哈尔滨医科大学血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 1992.07—1995.07 苏州医学院内科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习 1995.07—1999.10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血液风湿内科医生(1996.09副主任医师;其间:1997.06—1998.08哈尔滨医科大学临床药理基地博士后;1998.08—1999.07 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药理专业博士后;1998.09副教授) 1999.10—2000.07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血液风湿内科副主任 2000.07—2001.12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血液风湿内科主任(2000.09主任医师) 2001.12—2002.09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2002.09教授) 2002.09—2003.09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党委书记 2003.09—2006.03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党委委员、院长 2006.03—2008.01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党委委员、院长,哈尔滨医科大学口腔医学院院长 2008.01—2009.06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副主任,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党委委员、院长,哈尔滨医科大学口腔医学院院长 2009.06—2010.02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副主任,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党委委员、院长,哈尔滨医科大学口腔医学院院长,省血液肿瘤研究所所长 2010.02—2015.06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副主任,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党委委员、院长,省血液肿瘤研究所所长 2015.06—2018.06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副主任,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党委委员、院长,哈尔滨医科大学血液肿瘤医院院长,省血液肿瘤研究所所长 2018.06—2019.03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党委委员、院长,哈尔滨医科大学血液肿瘤医院院长,省血液肿瘤研究所所长 2019.03—2019.12 省血液肿瘤研究所所长 2019.12 退休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06-23 2022 -
大兴安岭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原副主任张树桐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大兴安岭地委批准,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指定加格达奇区纪委监委对大兴安岭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原副主任张树桐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树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他人礼品礼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向他人索要“感谢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骗取财政资金,涉嫌贪污犯罪;违规确定项目采购需求,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张树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滑坡,背离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贪恋物质享受;为官不廉,向项目建设单位索要钱款,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大兴安岭地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地委批准,决定给予张树桐开除党籍处分;由大兴安岭地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张树桐简历 张树桐,男,汉族,1972年5月生,黑龙江加格达奇人,1991年9月参加工作,199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 1991.09—1993.03 大兴安岭林管局集体经济管理处职工 1993.03—1993.11 大兴安岭高寒医药开发联合公司职工 1993.11—1994.04 大兴安岭古莲河露天煤矿工人 1994.04—1996.05 大兴安岭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人 (1993.05—1996.04黑龙江中医学院中药专业在职大专学习) 1996.05—1999.06 大兴安岭制药厂副厂长 1999.06—2002.12 黑龙江鑫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1998.09—2001.12哈尔滨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2002.12—2004.03 中油黑龙江农垦石油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2004.03—2005.06 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员 2005.06—2009.02 大兴安岭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科员 (2005.03—2008.01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09.02—2012.12 大兴安岭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副主任 2012.12—2016.01 大兴安岭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 2016.01—2018.01 大兴安岭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科科长 2018.01—2018.12 大兴安岭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科长 2018.12—2019.09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综合科负责人 2019.09—2020.05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总工程师 2020.05—2020.06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四级调研员 2020.06—2021.06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 2021.06至今 大兴安岭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
06-16 2022 -
大兴安岭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原局长董义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大兴安岭地委批准,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对大兴安岭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原局长董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董义违反政治纪律,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严重迟滞,擅自关闭政务服务大厅,带头破坏营商环境,伪造证据,并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搞封建迷信,奉行圈子文化,搞团团伙伙;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赠送、收受他人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规避集体决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大搞权色交易;违反群众纪律,侵害群众利益;违反工作纪律,帮助亲属垄断经营,干预插手工程项目;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套取财政资金,超预算采购;与民争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贪占棚改住房、门市,涉嫌贪污犯罪;在企业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大额钱款,涉嫌受贿犯罪;为家属谋求就业、晋升不正当利益,违规确定项目采购需求,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董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工作上肆意妄为,漠视群众利益,带头破坏营商环境,滥用手中权力,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经济上贪婪成性,亦官亦商,与不法商人大搞权色交易;生活上腐化堕落,严重破坏本单位政治生态,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大兴安岭地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地委批准,决定给予董义开除党籍处分;由大兴安岭地区监察委员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董义简历 董义,男,汉族,1970年4月生,黑龙江大兴安岭人,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 1988.08—1991.07 沈阳黄金学院地质系矿产地质勘查专业学习 1991.07—1998.05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劳动安全监察处矿山监察室科员 1998.05—1999.09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劳动安全监察处矿山监察室副主任科员 1999.09—2002.05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劳动安全监察局、林业集团公司技术安全部矿山监察室副主任科员 (1999.08—2001.12中央党校法律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2002.05—2002.06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劳动安全监察局、林业集团公司技术安全部矿山监察室主任科员 2002.06—2006.01 大兴安岭地区纪委执法监察室正科级检查监察员 2006.01—2006.11 大兴安岭地区纪委党风政风室副主任 2006.11—2011.11 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委常委、纪委书记(其间:2008.03—2011.01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11.11—2015.10 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15.10—2015.12 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统战部部长 2015.12—2018.12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林业集团公司技术安全部主任、地区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018.12—2021.10 大兴安岭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1.10 免职 (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
05-31 2022 -
黑河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屈树广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黑河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屈树广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屈树广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并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赠送礼金,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违规使用公款核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组织纪律,跑官买官,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侵吞巨额公款,在职务调整晋升、职工录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拆迁补偿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涉嫌行贿犯罪。 屈树广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严重违背组织原则,既跑官买官又卖官鬻爵,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为官不廉、为政擅权,一手收礼一手送礼,侵吞巨额公款,大搞权钱交易,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行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屈树广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屈树广简历 屈树广,男,汉族,1961年10月生,山东肥城人,1981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 1979.09-1981.08 北安农校兽医专业学习 1981.08-1985.03 北安市海星镇畜牧站站员 1985.03-1985.05 北安市海星镇畜牧站站长 1985.05-1990.09 北安市海星镇政府副镇长(其间:1987.04-1989.06哈尔滨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自考大专班学习) 1990.09-1992.10 北安市海星镇党委副书记 1992.10-1993.11 北安市海星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1993.11-1996.03 北安市石泉镇党委书记 1996.03-1996.05 北安市城市道路建设指挥部常务总指挥 1996.05-1999.02 北安市政府市长助理、城市道路建设指挥部常务总指挥 (1996.03-1999.01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1999.02-2001.12 北安市政府副市长 2001.12-2006.11 孙吴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其间:2002.03-2005.01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06.11-2007.09 黑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2007.09-2009.07 黑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9.07-2010.08 黑河市政府副秘书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0.08-2011.03 黑河市政府副秘书长,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党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1.03-2011.12 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党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1.12-2012.01 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2.01-2015.12 黑河市政府副秘书长,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5.12-2016.02 黑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候选人,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6.02-2016.07 黑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6.07-2021.10 黑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2021.10 免职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05-31 2022 -
省粮食局原局长胡东胜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省粮食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胡东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胡东胜违反政治纪律,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偿接受下属单位服务,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支付;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搞权色交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赌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任用、工程承揽、粮食收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胡东胜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权力观念扭曲,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特别是在粮食系统任职期间,大肆收受下属礼金,随意取用下属单位财物,罔顾国家粮食安全,违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大搞权钱交易,严重破坏粮食系统政治生态;生活腐化堕落,搞权色交易,追求低级趣味,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胡东胜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胡东胜简历 胡东胜,男,汉族,1956年12月生,黑龙江逊克人,大学学历,1975年5月参加工作,1978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职大学学历。 1975.05—1977.01 逊克县奇克粮库保管员 1977.01—1979.01 逊克县奇克粮库保管组组长 1979.01—1980.10 逊克县奇克粮库副主任 1980.10—1982.10 逊克县奇克粮库主任 1982.10—1984.08 省粮食学校企业管理专业学习 1984.08—1987.03 逊克县粮食局副局长(正科级) 1987.03—1987.10 逊克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 1987.10—1990.08 逊克县粮食局局长 1990.08—1991.03 逊克县副县长 1991.03—1995.07 黑河行署粮食局副局长 (1989.09—1993.10哈尔滨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在职大专学习) 1995.07—1996.10 黑河市粮食局局长 1996.10—1998.12 黑河市粮食局党委书记、局长 1998.12—2002.08 黑河市爱辉区委书记 (1996.03—1999.01黑龙江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2002.08—2003.06 黑河市爱辉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3.06—2004.01 黑河市政府副市长 2004.01—2005.09 黑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05.09—2009.10 黑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直属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2009.10—2016.07 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6.07—2018.01 省政协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2018.01—2020.01 省粮食局正厅级干部 2020.01 退休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05-31 2022 -
漠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范佑军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大兴安岭地委批准,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对漠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范佑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范佑军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公款招待;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私利;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 范佑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背离初心使命,政治上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组织原则缺失,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官不廉,擅权妄为,以权谋私,侵吞巨额公款,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大兴安岭地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大兴安岭地委批准,决定给予范佑军开除党籍处分;由大兴安岭地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范佑军简历 范佑军,男,汉族,1964年10月生,辽宁建平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职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1983.09—1986.07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校草原饲料专业学习 1986.07—1988.07 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委党校教员 1988.07—1991.01 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委宣传部干事 (1987.07—1990.07黑龙江省委党校党政干部专业在职大专学习) 1991.01—1992.10 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委学习室主任 1992.10—1997.08 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其间:1993.07—1996.07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1997.08—1998.07 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精神文明办主任 1998.07—2005.04 大兴安岭地区西林吉林业局金沟林场党总支书记 2005.04—2006.09 大兴安岭地区西林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06.09—2006.11 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正科级干部 2006.11—2011.11 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长 2011.11—2016.11 大兴安岭地区西林吉林业局副局长 2016.11—2018.06 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8.06—2021.11 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21.11至今 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市副处级干部 (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
05-31 2022 -
伊春职业学院原院长那生辉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伊春职业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那生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那生辉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并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并报销旅游费用;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搞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违规设立并使用“小金库”款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侵吞巨额公款,在工程承揽、国有资产出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贪污、受贿犯罪。 那生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为官不廉,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亦官亦商,侵吞巨额公款,大搞权钱交易;为政擅权,违规设立并使用“小金库”款项,规避财务监管;道德败坏,搞钱色交易,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那生辉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那生辉简历 那生辉,男,满族,1963年12月生,黑龙江双城人,1987年9月参加工作,199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东北林业大学物理系物理专业毕业,大学学历,理学学士学位,高级会计师。 1983.09—1987.09 东北林业大学物理系物理专业学习 1987.09—1988.12 嘉荫团县委干事 1988.12—1994.05 嘉荫县计委科员 1994.05—1995.08 嘉荫县计委副主任 1995.08—1996.03 嘉荫县计委副主任、乌云镇副镇长 1996.03—1996.12 嘉荫县计委副主任 1996.12—1997.11 嘉荫县计统委主任 1997.11—1998.12 嘉荫县向阳乡党委书记、人大主任 1998.12—2000.07 嘉荫县财政局局长、采购办主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2000.07—2001.12 嘉荫县政府县长助理、财政局局长 2001.12—2003.10 嘉荫县政府副县长 2003.10—2009.12 伊春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09.12—2012.03 伊春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农业开发办主任 2012.03—2016.02 伊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2016.02—2016.08 伊春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 2016.08—2017.02 伊春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伊春卫生学校校长 2017.02—2021.11 伊春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伊春卫生学校校长 2021.11—2022.01 伊春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伊春卫生学校校长 2022.01 免职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05-31 2022 -
鹤岗市委原书记张恩亮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中共第十二届黑龙江省委委员、鹤岗市委原书记张恩亮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恩亮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抗组织审查,官迷心窍,跑官买官并被骗,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购买办公用房;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借贷获得大额回报,搞权色、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违规设立并使用“小金库”款项;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侵吞、挪用公款,在职务调整、工程项目承揽、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贪污、挪用公款和受贿犯罪。 张恩亮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毫无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官迷心窍,不信马列信鬼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严重违背组织原则,大肆卖官鬻爵,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为官不廉,为政擅权,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侵占国有巨额财产,与不法商人大搞权钱交易;生活腐化堕落,大搞权色、钱色交易,道德败坏,严重破坏所任职地区的政治生态,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黑龙江省纪委常委会会议、黑龙江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恩亮开除党籍处分,终止其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由黑龙江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张恩亮简历 张恩亮,男,满族,1970年3月生,黑龙江望奎人,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9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哈尔滨理工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会计师。 1988.09—1990.08 黑龙江省粮食学校财会专业学习 1990.08—1990.10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粮食局财务科科员 1990.10—1991.12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粮食局驻大连议价粮油经销处会计 1991.12—1996.12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粮食局团委副书记(其间:1992.09—1995.06黑龙江商学院成人教育财会专业在职大专学习) 1996.12—1997.05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粮食局办公室副主任 1997.05—1999.02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审计局副局长 (1995.08—1998.07东北林业大学会计学专业函授在职大学学习) 1999.02—2000.08 大兴安岭地区团委副书记 2000.08—2003.01 团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其间:2002.05—2002.12挂职任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 2003.01—2008.05 团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省青联主席 (2002.07—2005.07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08.05—2009.02 团省委书记、党组书记,省青联主席 2009.02—2011.01 团省委书记、党组书记 (2006.04—2009.12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农业推广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农业推广硕士学位) 2011.01—2011.04 黑河市委副书记、市长候选人 2011.04—2016.12 黑河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8.09—2014.03哈尔滨理工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 2016.12—2017.01 鹤岗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 2017.01—2018.12 鹤岗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8.12—2021.05 鹤岗市委书记 2021.05 免职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05-31 2022 -
原漠河县委书记王开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日前,经大兴安岭地委批准,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对原漠河县委书记王开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开明违反政治纪律,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违规在干部职务调整、任职、录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群众纪律,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财产、群众利益遭受损失;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资产评估,利用职权强令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使职权;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手中权力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涉嫌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在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工程承揽、项目开发、职务调整、干部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超越职权同意建设工程项目,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王开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政治上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目无党纪国法,大肆收受财物,将组织人事权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任人唯亲、任人唯权、任人唯钱,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既想当官又想发财,搞“形象政绩工程”,好大喜功,家风败坏、生活放纵、道德沦丧、毫无底线,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严重污染任职地区政治生态,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影响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大兴安岭地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大兴安岭地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开明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王开明简历 王开明,男,汉族,1963年3月生,黑龙江呼玛人,1981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东北林业大学农村与区域发展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农业推广硕士学位,助理政工师。 1979.09—1981.08 北安农业学校兽医专业学习 1981.08—1982.11 逊克县畜牧局兽医技术员 1982.11—1988.04 呼玛县兴隆乡兽医站技术员、助理兽医师、兽医站站长(其间:1985.09—1987.07黑龙江省农业干部管理学院畜牧技术管理专业在职大专学习) 1988.04—1991.01 呼玛县三卡乡副乡长 1991.01—1991.02 呼玛县古龙镇副镇长候选人 1991.02—1993.01 呼玛县通用机械厂党支部书记 1993.01—1994.06 呼玛县口岸办副主任 1994.06—1996.07 呼玛县口岸办主任 1996.07—1997.12 呼玛县口岸办主任、外事办副主任 (1995.08—1997.12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1997.12—1998.11 呼玛县口岸办主任、外事办主任 1998.11—1999.01 呼玛县口岸办主任、外事办主任、旅游局局长 1999.01—1999.07 呼玛县口岸办主任、外事办主任、旅游局局长、侨办主任 1999.07—2000.08 呼玛县县长助理、口岸办主任、外事办主任、旅游局局长、侨办主任 2000.08—2002.09 呼玛县副县长 2002.09—2004.06 呼玛县委常委、副县长 2004.06—2010.12 呼玛县委副书记、县长(其间:2006.01—2008.12东北林业大学农村与区域发展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10.12—2011.12 漠河县委副书记、县长,西林吉林业局局长 2011.12—2014.03 漠河县委书记 2014.03—2016.11 漠河县正处级干部 2016.11 退休 (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
05-27 2022 -
鸡西市政协原主席李洪祥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鸡西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李洪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洪祥违反政治纪律,不执行党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履行党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要职责,串供并转移、隐匿证据,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对抗组织审查,参加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收受他人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他人礼金,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房产,违规经商办企业,搞权色、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李洪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罔顾党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职责,长期不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工作上擅离职守,擅权妄为;经济上贪婪成性,甘于被“围猎”,大肆收受礼品礼金,大搞权钱交易;生活上腐化堕落,道德败坏,大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严重破坏任职地区政治生态。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洪祥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李洪祥简历 李洪祥,男,汉族,1963年12月生,黑龙江嫩江人,1984年9月参加工作,198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党校党建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 1981.09—1984.09 省农机学校农机修理专业学习 1984.09—1988.07 省农机维修研究所人事劳资干事 1988.07—1991.11 省农机维修研究所团委书记、党委秘书 1991.11—1992.03 省农机维修研究所所长办公室副主任 1992.03—1992.11 省农机维修研究所所长办公室主任 (1990.09—1992.07 黑龙江省委党校党建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1992.11—1993.03 黑河地委组织员办公室正科级组织员 1993.03—1996.04 黑河市委组织员办公室正科级组织员 1996.04—1997.09 逊克县宝山乡党委书记,逊克县东南山区经济开发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1997.09—1999.02 逊克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1999.02—2002.08 逊克县委副书记 2002.08—2002.10 黑河市爱辉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2002.10—2004.04 黑河市爱辉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4.04—2006.05 黑河市爱辉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6.05—2006.06 黑河市护林防火副总指挥(副市级) 2006.06—2007.01 黑河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护林防火副总指挥 2007.01—2012.01 黑河市副市长、市护林防火副总指挥 2012.01—2014.04 黑河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14.04—2016.11 鸡西市副市长 2016.11—2018.12 鸡西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8.12—2019.02 鸡西市委副书记、副市长 2019.02—2019.05 鸡西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19.05—2019.11 鸡西市委副书记 2019.11—2020.01 鸡西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候选人 2020.01—2020.12 鸡西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2020.12 免职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06-03 2021 -
宝清县委原常委刘敏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双鸭山市委批准,双鸭山市纪委监委对宝清县委原常委、县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刘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敏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刘敏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价值观扭曲,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以权谋私,侵吞公共财物;插手工程项目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党员领导干部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双鸭山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双鸭山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敏开除党籍处分;由双鸭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刘敏简历 刘敏,男,汉族,1976年3月生,黑龙江宝清人,199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9年7月参加工作,黑龙江省委党校公共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 1996.09—1999.07 省水利高等专科学校农田水利工程专业学习 1999.07—2000.04 大庆市农业开发办监理 2000.04—2001.03 哈尔滨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公司技术员 2001.03—2001.07 佳木斯市郊区水务局技术员 2001.07—2001.11 哈尔滨中林路桥有限公司工长 2001.11—2002.01 宝清县青原镇水利服务中心干事 2002.01—2006.07 宝清县政府办公室常务秘书(其间:2004.03—2006.07黑龙江省委党校公共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06.07—2007.11 宝清县政府办公室文秘组组长 2007.11—2009.05 宝清县水务局副局长 2009.05—2010.09 宝清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2010.09—2011.09 宝清县尖山子乡党委副书记 2011.09—2012.04 宝清县七星泡镇镇长 2012.04—2016.02 宝清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2016.02—2016.12 宝清县财政局局长 2016.12—2017.07 宝清县委常委、财政局局长 2017.07—2021.03 宝清县委常委、县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2021.03 免职 (双鸭山市纪委监委)
05-10 2021 -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原院长孟庆刚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日前,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副主任、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原院长孟庆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孟庆刚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党管干部原则,破坏选人用人制度,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和消费卡;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权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搞权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对国有资产监管不力;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人员录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医药产品采购、合作医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孟庆刚身为医疗卫生领域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蜕变,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党管干部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工作上独断专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经济上贪婪,任人唯钱,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医疗卫生领域大搞权钱交易,疯狂敛财;生活上腐化,搞权色交易,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严重破坏任职单位政治生态,严重损害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孟庆刚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孟庆刚简历 孟庆刚,男,汉族,1963年4月生,黑龙江齐齐哈尔人,198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8月参加工作,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外科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医学博士学位,主任医师,教授。 1982.09—1987.07 哈尔滨医科大学医学系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习 1987.07—1987.08 毕业待分配 1987.08—1993.09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师 1993.09—1997.09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主治医师 (1992.09—1995.07哈尔滨医科大学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医学硕士学位) 1997.09—2001.06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 2001.06—2003.03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部主任 2003.03—2004.09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务科科长 2004.09—2013.02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副院长 (2003.04—2006.04华中医科大学同济医学院外科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医学博士学位) 2013.02—2013.05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负责人 2013.05—2016.02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院长、哈尔滨市医学科学研究所所长 2016.02—2016.09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院长、哈尔滨市医学科学研究院院长 2016.09—2016.12 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哈尔滨市第一医院院长,哈尔滨市医学科学研究院院长 2016.12—2019.01 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党委委员、院长,哈尔滨市医学科学研究院院长 2019.01—2019.02 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党委委员,哈尔滨市医学科学研究院院长 2019.02—2019.12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党委委员、哈尔滨市医学科学研究院院长 2019.12 提前退休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04-14 2021 -
省司法厅原副厅长宋成杰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省司法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宋成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宋成杰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权及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亲属和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生活纪律,家风不正,对子女失管失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职务调整、职级晋升、干部职工录用、公务员招收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数额较大财物,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在招收公务员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涉嫌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犯罪;个人及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宋成杰身为政法系统党员领导干部,背弃初心使命,丧失党性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欺骗组织;权力观念扭曲,将组织人事权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任人唯亲、任人唯权、任人唯钱,大肆卖官鬻爵,贪恋钱财,家风败坏,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严重破坏所任职单位的政治生态。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犯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宋成杰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宋成杰简历 宋成杰,男,汉族,1955年7月生,黑龙江林甸人,1973年4月参加工作,197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 1973.04—1975.10 林甸县东兴乡红阳学校教员 1975.10—1978.08 黑龙江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学习 1978.08—1984.11 省劳改局政治部干事 1984.11—1992.02 省劳改干校副校长 1992.02—1996.11 省劳改干校党委副书记、校长 1996.11—2002.11 省司法警官学校党委书记、校长 2002.11—2008.07 省司法厅政治部副主任兼干部警务处处长 2008.07—2014.01 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2014.01—2015.08 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2015.08 退休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04-0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