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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三十七)虐待被监管人罪

来源:中共五大连池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9-07

  虐待被监管人罪释义: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罪行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情节一般的殴打、体罚被监管人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比如,对于监管人员凭一时感情用事,对被监管人扇几个耳光、打两拳,并未造成什么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其次,要将正当的管教措施与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区分开来。根据《监狱法》等监管法规,为保证监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维护良好的监管秩序,监管人员在紧急情况或必要时,有权对被监管人采取使用械具、予以禁闭、使用警棍乃至武器等强制措施。这些措施在客观上与体罚、虐待行为相似,实则有本质区别。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每日一题】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   )。
  A、 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B、 构成虐待罪
  C 、构成刑讯逼供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