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五大连池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五大连池市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 黑ICP备20000768号-1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三十七)虐待被监管人罪
来源:中共五大连池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9-07
虐待被监管人罪释义: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罪行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情节一般的殴打、体罚被监管人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比如,对于监管人员凭一时感情用事,对被监管人扇几个耳光、打两拳,并未造成什么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其次,要将正当的管教措施与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区分开来。根据《监狱法》等监管法规,为保证监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维护良好的监管秩序,监管人员在紧急情况或必要时,有权对被监管人采取使用械具、予以禁闭、使用警棍乃至武器等强制措施。这些措施在客观上与体罚、虐待行为相似,实则有本质区别。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每日一题】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 )。
A、 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B、 构成虐待罪
C 、构成刑讯逼供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