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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二十八)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来源:中共五大连池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9-07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释义: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罪行认定: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为企图偷越国 (边)境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或者予以放行的行为,既触犯受贿罪,又触犯了本罪,实行数罪并罚,并从重处罚。
  2、本罪为行为犯,行为人只要为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了护照、签证等出入国边境证件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他人偷越国 (边)境的结果,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都构成本罪。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每日一题】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主体是     

  正确答案: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