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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十四)私分罚没财物罪
来源:中共五大连池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4-30
私分罚没财物罪释义: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
一、私分罚没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正常管理及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私分罚没财物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关于罚没财物上缴国库的规定;
2、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单位的名义私分罚没财物;
3、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集体的名义私分罚没财物;
4、数额较大。
三、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备依法享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才能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主体,其他单位不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主体。
四、私分罚没财物罪在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上缴罚没财物,仍然实施私分罚没财物的故意行为。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每日一题】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单位、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犯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但本罪处罚的则是 。
正确答案: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