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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五大连池市纪检监察干部 职工请休假规定》的通知

来源:中共五大连池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11-11

五大连池市纪检监察干部职工请休假规定

 

日常请销假规定

第一条 干部职工因事、因病不能上班或参加各项活动的必须请假并填写请假审批单。特殊情况暂不能填写请假审批单的,可先按程序电话请假,随后补填请假审批单。
    第二条 请假审批权限:一般干部请假时间1天以内的,经本室(部、办)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时间2天(含2天)以内的,经本室(部、办)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和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审批;请假时间3天(含3天)以上的,经本室(部、办)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室(部、办)主要负责人请假2天(含2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和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审批,请假3天(含3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请假无论时间长短,必须报主要领导审批。

其他科级干部按室(部、办)主要负责人规定执行。

第三条 请假审批单经相关领导签批后,必须及时报纪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和办公室登记备案,如不备案视为无故旷工。结束假期应分别向分管领导以及上述部门报告销假。

第四条  纪委组织部将每月请假情况汇总后向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汇报,每季度向委主要领导汇报。干部监督室定期对请假情况进行抽查,严查不履行请假程序、不经请示私自延期、不补填请假审批单、不及时销假等问题。
            

带薪年休假规定

第一条 干部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二条 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含1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含20年),年休假15天。

第三条 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干部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六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七条 每年年初,委机关根据工作任务情况,充分尊重干部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计划,年休假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纪委组织部和办公室备案,职工年休假计划经纪委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人员,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提出调休计划,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纪委组织部和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在当年安排调休。
  第九条 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休假,报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休假经分管领导和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休假审批单要及时交纪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和办公室登记备案,纳入年度休假统筹管理。
  第十条 在重要工作时间节点(如年初纪委全会等)原则上不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纪委组织部将每月休假情况汇总后向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汇报,每季度向委主要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 休假人员在休假期内应保持通讯畅通,休假期内如遇工作特殊情况需返回工作岗位的,应立即停止休假返回工作岗位,余假可在合适时间进行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