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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三十二)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来源:中共五大连池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9-07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释义: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罪行认定:
本罪与报复陷害罪,存在以下区别: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后者则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的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后者则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3、本罪的行为既可以利用职权实施,又可以不利用职权实施,后者则必须要求滥用职权进行报复。尽管如此,有时候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对其行为进行抵制的同时又在公共场合如会议提出了批评甚或对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控告,而行为人如滥用职权报复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则同时触犯本罪与报复陷害罪,此时,应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即后者处罚。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暂无具体标准,可参照报复陷害罪立案标准。
【每日一题】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主体是( )
A、公司的领导人
B、企业的领导人
C、事业单位的领导人
D、机关的领导人
E、团体的领导人
正确答案:ABC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