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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纪委监委 派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1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9)24号)《中共黑河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黑河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黑市办发〔2019〕31号)和《中共五大连池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五大连池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五市办发〔2019〕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严格履行职责,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三条 派驻机构名称统一为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依照宪法和监察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派驻纪检监察组通过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督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督促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第四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是市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首要任务是监督综合监督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县管干部和科级以下干部,及时准确发现问题,有效发挥“探头”作用。

第五条 建立市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市纪委监委统一

管理,市纪委副书记(常委)、市监委副主任(委员)分管,有关监督检查室协助分管副书记(常委)、副主任(委员)协调派驻机构日常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指导、管理、服务、保障、检查和督促派驻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


第二章  工作方式


第六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参加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会议涉及的重要事项,综合监督单位在会前征求意见时,需要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的意见。

第七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阅读综合监督单位文件,综合监督单位要保证文件及时送达到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可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查阅或者复制综合监督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第八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综合监督单位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第九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针对综合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及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的科级以下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综合监督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十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可以约谈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发现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县管干部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应当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负责审查调查综合监督单位科级以下公职人员职务违法案件,对调查中发现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及时报市监委研究处置。

第十二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每年至少组织综合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召开一次例会,听取综合监督单位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重点工作推进情况,传达上级有关会议或文件精神,通报市纪委监委工作部署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要聚焦主责主业,突出监督重点,把工作着力点放到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上,推动综合监督部门党工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建立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线索联合排查、联合监督执纪等机制,为党工委党组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形成同向发力、协作互动的工作格局。

第十四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有权履行的纪检监察职能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工作运行


第十五条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市纪委监委工作部署,结合综合监督单位实际,年初制定工作计划,报市纪委监委。

第十六条 市纪委监委安排部署的各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制定落实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常委)、副主任(委员)定期主持召开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会议,约谈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定期向市纪委监委报告工作,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年底向市纪委监委述职。主要包括:月报告、半年汇报、年终述职、随时报告。

(-)月报告。每月末向市纪委监委报告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市纪委监委将对各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二)半年汇报。派驻纪检监察组每半年向分管副书

记(常委)、副主任(委员)报告1次工作,汇报半年来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自身建设情況、存在问题、有关意见

与建议。

(三)年终述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每年

年底向市纪委常委会述责述廉。

(四)重要事项随时报告。采取纪检监察工作专报形

,书面向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协助分管副书记(常委)、副主任(委员)报告。

第十九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制度,不断规范派驻纪检监察工作。要结合综合监督单位实际,对工作职责、监督重点、工作措施、工作流程、日常管理、纪律要求及与综合监督单位联系协调等重点事项主动探索,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市纪委监委将制度建设情况作为对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拓宽选人渠道,严把入口关,在干部教育培养、选拔使用、奖惩和监督管理工作上与市纪委监委机关统筹考虑、一体推进。

第二十一条 考察考核。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日常了解和考核,重点做好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县管干部的提名考察、管理监督工作。以强化监督为核心,以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为重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激励和约束作用。派驻纪检监察组县管干部的提名、考察,由市纪委监委会同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市委讨论决定。

派驻纪检监察组县管干部的年度考核及奖励按照市委统一安排和要求进行,其他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市纪委监委按要求组织实施。市纪委监委相关室(部)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日常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干部交流。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在同一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满三年的干部应当进行交流,推动形成规范化、常态化交流机制。

第二十三条 教育培训。市纪委监委组织部组织和指导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教育培训等。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的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能力、建设专业作风、树立专业精神,着力提高运用理论政策的本领、调查研究的本领、执纪执法监督的本领、狠抓落实的本领。要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真正做到心中有法、执法懂法、办事依法,成为纪法皆通的专才。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派驻机构信息化工作系统,提高信息化条件下履职能力。

第二十四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的编制、工资关系、党组织关系、工作经费等由市纪委监委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省、黑河市纪委监委相关制度出台后,再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