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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衔接20讲》第16讲
来源:中共五大连池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12-28
监察法关于监察机关接受监督相关规定与宪法、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等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录:
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五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摘录:
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整合了反腐败工作力量、提升了反腐败工作效率。与此同时,谁来监督纪委监委,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对此,监察法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关切,专设第七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主要有人大监督、内部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建立起了严格的监督机制。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本身就包含教育、管理和监督。合署办公体制下,监察机关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党委的监督。这是对监察机关首要的也是最有效的监督。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监察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条也都明确规定了坚持党的领导的根本原则。这是监察法和宪法、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保持一致的重要体现。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机关在自觉接受党委监督的同时,也应当依法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国家根本法形式规定了人大与监委之间的关系,明确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人大有权选举、罢免本级监委主任。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监察机关应当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接受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或者质询。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全面系统地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监督形式和具体程序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
有权必受监督,用权不可任性。监察机关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各级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监督、诚恳接受监督、乐于接受监督,习惯在受制约和监督的环境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让人民群众满意,是我们党做好一切工作的价值取向和根本标准。纪委监委既需要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和内部的自我监督,也需要外部监督。监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各级监察机关应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不依法履职和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人民群众可以依法通过检举控告、申诉等方式进行监督。打铁必须自身硬,主动公开工作信息,正是纪委监委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现。实践中,各级纪委监委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信息发布机制,对于社会广泛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应当依法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回应群众关切。同时,要进一步增强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的意识,以接受监督的实际行动展现纪委监委光明磊落、胸怀坦荡的工作作风,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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