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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六十八)

来源:中共五大连池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8-15

 

   第六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的特殊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定军事监察工作具体规定进行立法授权。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全面从严治军,推动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本条规定就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军的要求。

根据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因此,监察法作为全国人大通过的适用全国的法律,武装力量也必须遵守执行。但是,武装力量的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特殊性。从实际出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条授权作为军事立法机关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起草军事监察工作的具体规定,作为监察法的配套法规。军事监察工作的具体规定,应当依据监察法的基本原则、精神,结合军事监察工作的特殊情况制定。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