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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十二)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释义: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隐瞒境外存款罪特征表现: 隐瞒境外存款罪具有如下特征: (一)隐瞒境外存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二)隐瞒境外存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申报而故意隐瞒不报。如果不是出于故意隐瞒,而是对国家的申报不明知,或准备申报而暂未申报等,都不能构成此罪。隐瞒不报境外存款的动机是多种多样,但无论是何种动机,都不影响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成立。 (三)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对外汇的管制。 (四)隐瞒境外存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境外有数额较大的存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的行为。所谓“依照国家规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对个人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所谓“隐瞒不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入境外所得的合法收入或是非法收入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而隐瞒存入境外地区的银行或其他国家银行。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每日一题】涉嫌境外存款罪的主体是( )。 A、国家工作人员 B、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般公民 C、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 D、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正确答案:A
04-24 2020 -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十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释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 非法所得的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是计算非法所得的基础。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应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国家发放的各种补贴、本人的其他劳动收入、亲友的馈赠和依法继承的财产。非法所得数额应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与其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计算。计算非法所得时,应将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计算差额部分。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应作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为人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则应减去其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即视为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每日一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上有利于保护贪污受贿者。一旦巨额财产被装入“来源不明”的筐中,其来源就不必一一查明,这对于那些贪污受贿者来说是多大的宽容啊!并且,该罪名给予司法人员以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和“勾兑空间”。因此,应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以贪污受贿罪论处。以下各项陈述中不支持以上结论的是( )。 A、贪污受贿者知道,一旦其贪污受贿的财产被认定为“来源不明”,就可以减轻惩罚;目前的侦查手段较落后,坦白者有可能招致比死不认账者更严重的处罚,所谓“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B、新加坡文莱印度的法律都规定,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应以贪污受贿罪论处。 C、试问有谁不知道自己家里的财产是从哪里来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利于“从轻从快”地打击贪官,但不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 D、“无罪推定”“沉默权”等都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观念,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他就应该被认定为无罪。 正确答案:D
04-24 2020 -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十)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释义: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主要特征: 1、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 2、单位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3、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4、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5、构成单位行贿罪必须具备“情节严重”。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行贿,数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每日一题】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 A、贿赂的对象不同 B、贿赂的范围不同 C、贿赂的方式不同 D、贿赂的主体不同 正确答案:D
04-21 2020 -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九)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释义: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介绍贿赂罪特征表现: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2、为受贿人收受贿赂而向他人介绍贿赂; 3、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贿人、受贿人之间没有建立贿赂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介绍个人行贿3万元(参照最新解释行受贿标准)以上的;介绍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每日一题】介绍贿赂罪的客体是 ,既不包括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单位。 正确答案:国家工作人员
04-21 2020 -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八)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释义: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是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 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另外,本罪中所指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讲其属于商品范畴。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每日一题】对单位行贿罪的客体是? 正确答案:对单位行贿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向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给予财物的,不能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04-21 2020 -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七)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释义: 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犯罪对象: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近亲属,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人。 2、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法律并没有界定“关系密切的人”的内涵和外延,具体的适用范围有待于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血缘产生的除了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亲属关系;基于学习、工作产生的同学、师生、校友、同事关系;基于地缘产生的同乡关系;基于感情产生的朋友、恋人、情人关系;基于利益产生的客户、共同投资人、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其他关系产生的互相信任相互借助的其他关系人。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4、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5、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1、3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3】:1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1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3】(1-5)或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5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3】(1-5)或造成损失5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注3】六种情形: 1.向3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每日一题】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 的廉洁性。 正确答案:国家工作人员
04-21 2020 -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六)行贿罪
行贿罪释义: 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犯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4、数额较大。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1、3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3】:1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1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3】(1-5)或行贿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5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3】(1-5)或行贿造成损失5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3】六种情形: 1.向3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每日一题】依照刑法的规定,行贿罪的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是( )。 A、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B、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 C、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D、具有谋取利益的目的 正确答案:C
04-21 2020 -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释义: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犯罪属性: 行为人的利用行为有双重性,即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自己(主要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进而又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利用影响力”反映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所规定之犯罪与其他贿赂犯罪的根本区别。 行为人利用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获取或者索取财物,也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属于一种特殊的受贿犯罪,因而在罪名中出现“受贿”二字能够鲜明地体现出本条犯罪的本质特征。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1、3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20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300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50万元以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1】六种情形: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2】四种情形: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具有以上六种情形(2-6)的。 【每日一题】不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是( )。 A.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B.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C.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D.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其他人 正确答案:A
04-03 2020 -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四)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释义: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具备条件: 构成单位受贿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主观方面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 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职权”,是指利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权限,是否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强行索取财物的,或者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每日一题】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为( )。 A. 国家机关 B.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C. 人民团体 D. 一切单位 正确答案:ABC
04-01 2020 -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三)受贿罪
受贿罪释义: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犯罪的认定: △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认定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因此,这一规定包含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的内容。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受贿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把握、注意以下问题: 1、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才能以受贿罪论处。因此,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受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这种便利条件,必须是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完成的。这种便利条件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至于该利益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以及是否真正谋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4)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必须达到5千元起点。至于本人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财物,是否真正归本人所有了,并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2、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不违背原职务的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均不宜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之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也应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 3、请托人给予行为人的贿赂,应当是离(退)休人员所要求互相约定的财物。如有不同,行为人收受后,或请托人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行为人贿赂的,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4、行为人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行为人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一般该离(退)休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是因此而给予数额较大财物的,则不因为行为人的离、退休,而影响其构成受贿罪。 5、对于离、退休人员被重新聘用,并依法从事公务中而为的受贿行为,应按受贿罪论处。 6、对于在职时受贿,而离职后为请托人谋利,或者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而离职后索取、接受财物的,应按受贿罪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受贿条件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取得现有职权之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具体来说: 1、要严格把握任职前与任职后的界限。即要以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起为标准区分。即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以前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前的受贿行为;而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包括当日)以后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后的受贿行为。 2、是否依法追究行为人任职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区别对待。关键是看受贿行为与行为人任职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如果存在,则应认定为受贿罪;如果不存在,则不宜按受贿罪论处。具体来说: (1)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有许诺,但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在任职后并没有履行职前许诺的,则不构成受贿罪,但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在任职后履行了职前许诺即为请托人谋取其欲谋取的利益,则应以受贿罪论处。 (2)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有了承诺,但当行为人任职后没有按照职前承诺的内容为请托人谋取其欲谋取的利益,而为请托人谋取了其他利益的,则不影响行为人受贿罪的成立。 (3)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的承诺,行为人任职后应主动履行承诺,但因客观原因未能使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实现的,亦不影响行为人受贿罪的成立。 △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案件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而无论该亲属本身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1、3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20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300万元以上(四种情形【注2】:1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1】六种情形: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2】四种情形: 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具有以上六种情形(2-6)的。 【每日一题】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民办小学教师乙是夫妻。甲、乙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300万元。甲、乙拒绝说明财产来源。一审中,甲交代300万元系受贿所得,经查证属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甲构成受贿罪 B. 甲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C. 乙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D. 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正确答案:ABC
04-01 2020 -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二)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释义: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认定标准: 认定某一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围;二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1、非法活动3万元以上的,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5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非法活动10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200万元以上;(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非法活动5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100万元以上;(3) 挪用公款不退还,非法活动5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100万元以上;(4)其他严重的情节。 3、非法活动30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500万元以上,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每日一题】根据《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到1万元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5000元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2万元,将8000元用于购买股票,4000元用于赌博,在1个月内归还1.2万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对挪用公款的行为,应按用途区分行为的性质与罪数;甲实施了两个挪用行为,对两个行为不能综合评价,甲的行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 B.甲虽只实施了一个挪用公款行为,但由于既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要求,也未达到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要求,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C.国家工作人员购买股票属于非法活动,故应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 D.可将赌博行为评价为营利活动,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故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 正确答案:ABC
03-30 2020 -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一)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3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1】:1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300万元以上(六种情形【注1】:150万元),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每日一题】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 ),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目的。 B.过失或故意 D.过失
03-26 2020 -
公款赌“黑彩” 这个监察对象着错了迷
07-04 2019 -
案例评析|村民小组长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典型案例: 王某,系甲市A村第三村民小组的小组长(系经选举产生)。2013年初,甲市征用A村的土地,被征用土地中有王某的2亩土地。王某作为村小组长参与协助镇政府征地工作。在协助清点小组清点被征用土地的地上物的过程中,王某为了多获得地上物补偿款,故意将扩大的地界范围向清点小组工作人员指认,致使清点小组登记的王某家的地上物数量多于实际数量,因此王某多领国家补偿款3万元。 问题:王某是否构成贪污罪? 观点一: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王某作为村民小组长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王某不是贪污罪的主体,其是以个人名义参与清点自己家的地上物,与其职务行为无关,所以,王某不构成贪污罪。 观点二:王某作为村民小组长,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王某在协助清点小组清点被征用土地的地上物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造成清点小组多登记了王某家的地上物,由此王某骗取了国家补偿款,符合法律关于贪污罪的规定,构成贪污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本案中,王某作为村小组长在协助清点小组清点被征用土地的地上物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造成清点小组多登记了王某家的地上物,由此骗取国家补偿款3万元,对该事实并没有争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王某作为村民小组长,是否属于贪污罪的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很显然,本案中的王某不属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那么,王某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问题是,本案中担任村民小组长的王某是否属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小组长并非村民委员会成员。值得注意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用的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而非“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根据上述规定,村民小组长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 综上所述,王某身为村民小组长,在协助镇政府从事征地工作时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而王某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所以,王某在协助清点小组清点被征用土地的地上物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补偿款3万元,构成贪污罪。 相关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
07-02 2019 -
张庆伟: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 真正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
张庆伟在省委常委班子“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题讲座暨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 真正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 24日上午,省委常委班子“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题讲座暨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在省委党校举行。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庆伟主持并讲话。他强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马克思主义,是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之旗、精神之魂,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遵循。要认真研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进一步加深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大意义、科学体系、丰富内涵、实践要求的理解,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真信笃行,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坚定性,真正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作表率,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推动龙江振兴发展实践。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校(院)长谢春涛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专题辅导。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出席会议。其他现职省级领导同志列席会议。 张庆伟强调,要学深悟透精神实质。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精神、基本内容、基本要求,深刻把握这一思想的科学体系和原创性贡献,深刻领会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不断夯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根基。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各级党组织要把《纲要》纳入学习计划,开展多元化、多层次、全覆盖的学习培训,组织全体党员认真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开展宣传宣讲,形成学习宣传《纲要》的浓厚氛围。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把学习《纲要》同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东北地区和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密结合起来,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加快“六个强省”建设,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各项工作,扎实推动龙江振兴发展。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机关负责同志,省纪委监委班子成员,省直各单位、省属企业班子成员,省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省委巡回指导组各组组长、副组长列席会议。
06-25 2019 -
一图读懂这本《学习纲要》该怎么学?
06-25 2019 -
读书日,跟习近平总书记一起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04-24 2019 -
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重在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把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重要任务,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审视,从思想和利益根源上来破解。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重在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把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作为正风肃纪的重要任务、长期任务,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持之以恒打赢这场持久战、攻坚战。 中央八项规定是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已得到明显遏制,我们仍需坚定保持整治力度。现在,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成为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需要我们从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进一步在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上下功夫。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主要表现就是不作为、不负责、不担当,从根子上背离了党性、丢掉了宗旨,严重破坏党群关系,危及党的执政基础。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式对待党中央决策部署,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仅仅当作口号,实质上是背弃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重阻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最终将对党和国家事业造成重大损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是简单的作风问题,而是严肃的政治问题,必须通过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来加以解决,把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为着力点,深入推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敌,是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大敌。当前,我们正处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面对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面对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更加锐意进取、奋发有为,把精力和心思用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上,用在破难题、克难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用在赢得民心民意、汇集民智民力、同心共筑中国梦的强大力量上。一切不思进取、庸政怠政、明哲保身、得过且过的思想和行为都是同人民群众期盼、同新时代新要求格格不入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实干方能兴邦,实干方能强国,实干方能富民。越是任务艰巨繁重,越要全党上下团结一心、砥砺前行,越要保证全党集中统一、令行禁止,步调一致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 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必须坚持不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纠正“四风”。形式主义背后是功利主义、实用主义作祟,政绩观错位、责任心缺失,官僚主义背后是官本位思想,权力观扭曲,思想上都是懒政怠政、不愿担当,必须从思想和利益根源上加以破解。一方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以自我革命精神进行思想洗礼,坚定理想信念、补足精神之钙,修好共产党人“心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共产党人矢志不渝的追求。另一方面,要强化问题导向,从坚持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的高度紧盯突出问题,持之以恒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政治上审视,从政治上破解,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特别要紧盯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敬畏、不在乎、喊口号、装样子的错误表现,严肃查处空泛表态、应景造势、敷衍塞责、出工不出力等突出问题,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抓好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意义重大。推进工作落实,必须紧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这个主题,持续深化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一体推进纠正“四风”,不断把作风建设引向深入。各级党委要牢牢扛起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本地区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因地制宜,有的放矢,拿出具体有效措施,实打实地解决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从自身做起,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在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上作表率,用好的作风深化专项整治,推动集中整治工作取得扎扎实实成效。(中国纪检监察报评论员 聂新鑫)
04-11 2019 -
长图 | 读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要求
04-04 2019 -
党员干部注意!这些曾被点名通报的“特产”你收过么?
“小楼一夜听春雨,深巷明朝卖杏花”,春和景明,清明又至。 每到节假日总是人际交流密切的时段,却也是人情异化的敏感期、“四风”侵袭的高发期。 中央八项规定贯彻落实至今,大吃大喝之风明显改善,行贿受贿之风也受到极大的遏制。但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借赠送“土特产”之名,行“雅贿”“暗贿”之实,企图达到“送得不动声色、收得不露痕迹”的目的。还有一些领导干部打着“地方特产”幌子,利用管辖范围内的特产和资源谋取私利,搞违规公款购买、违规收送、违规占用、违规插手干预或参与经营。 去年12月,中央纪委曾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严肃整治领导干部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问题的通知》,要求严肃整治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的问题,目前全国各地正在贯彻落实,开展专项治理。 利用名贵特产类资源谋取私利的危害不可小觑。那么,“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包含几类?如何界定?节日将至,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为您梳理。 “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主要可分为6大类 近日,四川省印发《关于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试行)》,明确了公职人员在与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交往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六个严禁”,其中“严禁违规收受高档烟酒、珍稀药材等名贵特产类礼品”的要求位列第一位。 据媒体梳理,“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主要可分为6大类,包括高档烟酒、珍稀药材、天价茶叶、名贵木材、珠宝玉石、名瓷名画等。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便于甄别操作,各地都列出了“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的详细清单,且极具地方特色。 河北省保定市将涞水红木家具、曲阳石雕和定瓷、易水砚、安国名贵药材、顺平桃木工艺品等列为重点对象,陕西省洛南县围绕玛瑙石、金钱石、根雕、名人字画4类当地名贵特产类资源进行排查摸底,使整治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青海省纪委监委印发方案,对本省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进行了界定,主要是指冬虫夏草、昆仑玉及其制品两种。云南怒江州规定,珠宝玉石重点指碧玺、玉石玉器(翡翠、独龙玉、羊脂玉)、奇石等;名贵木材重点指红豆杉、云南榧、楠木等及其制品;名贵花木重点指茶花、兰花等;名贵药材重点指熊胆、麝香、虫草、野生天麻、野生重楼等;贵重矿产制品主要指白银及铜器工艺品等;土特产品主要指老窝火腿、董棕粉、野生蜂蜜等。 新疆将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分为四大类:(一)高档烟酒。主要是指新疆生产的每条价值800元(含800元)以上的高档香烟和每瓶价值400元(含400元)以上的高档酒类。(二)珍稀药材。主要是指新疆出产的西红花、新疆虫草、新疆紫草、天山雪莲和鹿胎、鹿茸等珍稀动植物原材料及其加工制作的贵细药材与保健品。(三)珠宝玉石。主要是指新疆出产的和田玉、碧玉、金丝玉、东陵玉等玉石;海蓝宝石、碧玺、祖母绿、红宝石、水晶等宝石以及观赏石等名贵原材料,及其加工、雕琢形成的首饰、工艺品、艺术品。(四)书画作品。主要是指新疆在省级及以上文化机构担任(曾经担任)一定职务,或有一定专业创作成就的名家书法、绘画、雕塑等作品。 这些“特产”曾“现身”近年来查处通报的案件中 “高档烟酒”一直是各地纪委的重点“关注对象”,在这方面,什么价位的烟酒才能被称为高档?我们可以从各地纪委通报的违纪问题中找到答案。 去年12月,长沙通报3起领导干部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典型案例。通报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县级审判员陈永超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多名私营企业主等人赠送的和天下香烟9条、贵州飞天茅台6瓶、国窖1573酒6瓶、要情酒2箱以及千足黄金100克;宁乡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平收受他人所送30年或15年贵州茅台、五粮液等各类名酒235瓶,和天下、黄鹤楼“1916”等名烟101条(刘平妻子曾经营一家名烟名酒店)。 从一些电商平台可以了解到,这些品牌的香烟价位均价格不菲,酒不乏售价近万元,“高档”之称名副其实。 除烟酒之外,后五类中的一些“名贵特产”在近年来查处的案件通报中也有提及: 天价茶叶—— 据媒体报道,云南省临沧市委原书记李小平案的判决书披露,2011年至2013年间,李小平为感谢时任中共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的白恩培在其职务升迁过程中给予的关心帮助及希望以后继续得到关照,先后送给白恩培夫妇价值人民币44万余元的普洱茶4吨及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的临沧茶1吨,共计价值人民币60多万元。值得一提的是,李小平用来向白恩培行贿的这些茶叶,均是由当地政府买单。时任普洱市政府秘书长王某证实,2011年至2012年期间,李小平先后安排他以政府接待用茶的名义采购3吨当年的古树茶制作成茶饼后送到白恩培家。 名贵花木—— “痴迷兰花、玩物丧志……”贵州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王晓光,是监察法颁布实施、国家监委组建并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后,首个接受审查调查的中管干部,也是在通报中被提到“玩物丧志”的一个典型。无独有偶,浙江省临海市文化广电出版局原局长周华清被称为“兰花局长”。一些想找他帮忙办事的人,盯上他的这一爱好,就借“以兰会友”之名,将购买的昂贵兰花送给他,他受贿的35万余元中,兰花价值近20万元。周华清在忏悔书里写道:“正是自己养兰、爱兰,让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乘,最终被兰花俘虏,成为人人唾弃的贪官。” 珠宝玉石、名瓷名画—— 据媒体报道,杭州市前副市长许迈永落马后,办案人员发现其家中堪称一个小型文化博物馆,除多种玉器、鸡血石之外,还有齐白石、范曾、潘天寿、启功等名家字画。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原局长王天义家中藏有书画作品195件,古代瓷器及西方艺术品27件,邮票、文物、鸡血石等1351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武志忠的几处储藏室里,除成捆的现钞、金银条外,各种珍藏字画、手表等琳琅满目,数量高达2000多件。 小结 “不怕领导讲原则,就怕领导没爱好”。“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极具地方特色,虽然披着“土特产”的外衣,却不折不扣是一个地方高价值产品的代表,具有稀缺性、可消费、可变现等特点。在近年来的一些领导干部的作风和腐败案件中,“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与“生活奢靡”“贪图享乐”等相提并论,充当和扮演了重要的“不光彩”角色。 严肃整治领导干部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问题,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净化政治生态的重要抓手,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清明风”是清爽明净之风,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自身来说,也应借这股清明之风自我检“清”验“明”。
04-04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