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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三十二)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释义: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罪行认定: 本罪与报复陷害罪,存在以下区别: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后者则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本罪的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后者则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3、本罪的行为既可以利用职权实施,又可以不利用职权实施,后者则必须要求滥用职权进行报复。尽管如此,有时候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对其行为进行抵制的同时又在公共场合如会议提出了批评甚或对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控告,而行为人如滥用职权报复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则同时触犯本罪与报复陷害罪,此时,应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即后者处罚。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暂无具体标准,可参照报复陷害罪立案标准。 【每日一题】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主体是( ) A、公司的领导人 B、企业的领导人 C、事业单位的领导人 D、机关的领导人 E、团体的领导人 正确答案:ABCDE
09-07 2020 -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三十一)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释义: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或者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罪行认定: 区分本罪与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的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客体是少数民族的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少数民族公民的风俗习惯不包括汉族人民的风俗习惯;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犯罪对象则既可能是少数民族的公民也可能是汉族公民。 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行为的客观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进行非法剥夺,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以强制手段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另外,一般说来,两罪的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也常常不同。其中,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多发生在教堂、寺庙,或其他有关宗教活动场所,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则较少发生在这些场所。 4、两罪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二者虽然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是不同的,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行为人系明知少数民族有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但仍故意加以侵犯;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之行为人则是明知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而故意予以非法剥夺。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即多次或多人侵犯、手段恶劣、引起民族纠纷、民族矛盾的,造成骚乱、示威游行或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产生恶劣的政治影响的。 【每日一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犯罪主体只能是( )。 A、国家工作人员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C、少数民族国家工作人员 D、汉族国家工作人员 正确答案:B
09-07 2020 -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三十)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释义: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 罪行认定: 1、正当的宗教信仰与封建迷信的界限: 宗教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表现,而封建迷信是用以骗人的装神弄鬼、古卦算命、画符念咒等骗术。对于封建迷信不能视为宗教活动,应予以取缔。尤其是神汉、巫婆利用封建迷信造谣惑众,骗取钱财的,应依法予以惩处。 2、正常的宗教活动与非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界限: 非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利用宗教活动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的行为,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行为人干涉、禁止这样的所谓宗教活动则没有造成对法律保护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侵犯,而且是维护国家法律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 3、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而非法拘禁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所以,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定不能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2)犯罪的主观方面,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非法剥夺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却故意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人则是明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非法的行为而故意为之。两罪行为人主观上认识的内容不同,追求的结果也不同。 (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行为人除了对人身自由的直接限制、剥夺外,还表现为毁坏宗教设施、散播污辱性的言论等各种力式,非法拘禁罪表现为行为人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但都是直接作用于被害人的人身的方法。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每日一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主体是 。 正确答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09-07 2020 -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二十九)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释义: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罪行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仅“情节严重”但未造成童大损害,或仅造成重大损失,但并非“情节严重”,都不能认定为犯罪。 造成“重大损害”一般是指严重影响当时当地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直接导致民政对象的人身伤亡、房屋倒塌、财产损失、牲畜伤亡,以及直接导致大面积粮田病虫害现象,救灾抢险工作不能及时进行而引发的其他直接物质损失。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以下情节: 1、挪用的抚恤事业费系残废抚恤费、烈军属生活补助费; 2、挪用的救济费系孤老残幼社会救济费、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儿童福利院经费; 3、挪用的救灾款是自然灾害救灾款; 4、挪用的救灾物资,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活必需品; 5、挪用的款物数额巨大的; 6、多次挪用屡教不改的; 7、挪用特定款物用于挥霍浪费和高消费性开支的; 8、挪用外援款物的等。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每日一题】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特定款物”是指用于下列哪些用途的款物( ) A、救灾、救济款物 B、抢险、防汛款物 C、扶贫 D、优抚 正确答案:ABCD
09-07 2020 -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二十八)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释义: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罪行认定: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为企图偷越国 (边)境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或者予以放行的行为,既触犯受贿罪,又触犯了本罪,实行数罪并罚,并从重处罚。 2、本罪为行为犯,行为人只要为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了护照、签证等出入国边境证件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他人偷越国 (边)境的结果,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都构成本罪。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每日一题】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主体是 。 正确答案: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09-07 2020 -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二十七)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 出入境证件罪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释义: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罪行认定: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为企图偷越国 (边)境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或者予以放行的行为,既触犯受贿罪,又触犯了本罪,实行数罪并罚,并从重处罚。 2、本罪为行为犯,行为人只要为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了护照、签证等出入国边境证件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他人偷越国 (边)境的结果,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都构成本罪。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每日一题】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主体要件是什么? 正确答案: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只能由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如外交、外事、公安等有关的人员。
06-04 2020 -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二十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释义: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罪行认定: 行为人收受贿赂后违法实施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同时触犯受贿罪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为牵连犯罪,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1000株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株以上的; 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 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每日一题】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体是什么? 正确答案: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林业主管部门是从中央到地力各级人民政府中的林业管理部门、如林业部等。
06-01 2020 -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二十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释义: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罪行认定: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认定: 1、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其中内容如属国家秘密,则又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2、行为人如果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出于共同故意而在事后帮助的,又会触犯所实施的犯罪,这时属牵连犯罪,对之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即所实施的共同犯罪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处罚重,如走私犯罪,对之则应以共犯论处,反之就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治罪。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每日一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中,“逃避处罚”包括( )。 A、帮助犯罪分子使其免予定罪 B、帮助犯罪分子使其免予刑罚处罚 C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应受的重刑罚 D 、在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罚执行 正确答案:ABCD
06-01 2020 -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二十四)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报复...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释义: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罪行认定界限: (一)区分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尽管二者都可能同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然而前罪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只能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的解救公务,而本罪阻碍的方法多种多样,但都只能是利用职务阻碍,且被阻碍的解救活动。被妨害的公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的解救公务;而本罪既可以是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又可以是其他公民的非公务的解救活动。 3、主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行为人主观上只须明知阻碍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即可,不须明知何种公务、何类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而本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自己阻碍的是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 4、主体的区别。妨害公务罪是一般主体,而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区分本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除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外,还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侵犯国家机关的声誉。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客观行为多种多样,且限定为利用职务实施,阻碍的解救活动可以是公务也可以是非公务;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行为形式只限定为以“聚众”的形式,且阻碍的仅限于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行为。 3、主体上不同。本罪主体仅限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实施阻碍行为的首要分子,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故意的内容是意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和非公务活动,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故意内容是意图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每日一题】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 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正确答案: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06-01 2020 -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二十三)报复陷害罪
报复陷害罪释义: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罪行认定: 本罪与一般打击报复行为的界限: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行打击报复,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可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但报复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报复陷害罪论处。 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其主要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则可以是任何公民; 2、犯罪目的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打击报复陷害他人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则是意图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3、犯罪手段不同。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基于职务,滥用职权或假公济私,诬告陷害罪则不要求必须利用职权; 4、陷害的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而诬告陷害罪可以是任何干部和群众。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每日一题】下列人员中,不属于报复陷害罪犯罪对象的是( ) A 、举报人 B 、 控告人 C 、申诉人 D 、 证人 正确答案:D
06-01 2020 -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二十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释义: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司法认定: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该罪,不仅要有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即使具有泄露行为亦不可能以该罪论处,情节严重与否,则应从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程度、泄露的次数、时间、后果、目的、动机以及行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现、态度等全方面地进行分析,综合地加以判断。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条规定,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1、泄露国家秘密又造成损害后果的; 2、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4、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等。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每日一题】关于吴某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下列哪些选项属于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 A、吴某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是否存在为吴某所实施的被指控事实 C、被指控事实是否情节严重 D、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正确答案:ABCD
05-22 2020 -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二十一)食品监管渎职罪
食品监管渎职罪释义: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依法定罪量刑。 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暂无具体标准,可参照玩忽职守等相关罪名。 【每日一题】食品监管渎职罪规定: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确答案:正确
05-21 2020 -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二十)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释义: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罪名认定: 1、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实施本罪行为的,属牵连犯罪,按其处罚原则应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 2、本罪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特别规定,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应依特别法条即本罪定罪。 3、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一般不构成本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每日一题】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主体是什么? 正确答案: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条所称“有关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对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审核、批准或者登记的国家机关。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 (2)审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3)审批以募股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4)公司设立的登记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5)审批股票发行的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6)审批股票上市的国务院或者证券管理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7)审批债券发行的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05-21 2020 -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十九)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释义: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排除间接故意。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每日一题】《刑法》中所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是( )。 A、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B、国有公司、企业直接主管人员 C、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长 D、国有公司的上级单位 正确答案:A
05-21 2020 -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十八)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释义: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犯罪主体: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此外,两种特殊情况下滥用职权罪标准【注4】。 【注4】两种特殊情况: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2.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3.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4.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每日一题】关于滥用职权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A、滥用职权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B、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必须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本罪 C、滥用职权罪与渎职罪中其他以滥用职权行为为构成要件的罪名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适用时一般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D、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正确答案:A
05-14 2020 -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十七)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释义: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 认定标准: 外国公职人员的认定: 判断外国公职人员的身份性质,不能受传统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形式要件约束,应重点从相关雇员隶属的公共机构以及其具体实施的职能是否具有公务属性的实质角度进行司法判断。 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属于公共机构,只要其隶属人员实施的行为属于行使公共职能,就应认定为外国公职人员。 公营企业中的外国公职人员更难认定。这主要是由两方面的因素决定: (1)公营企业定性困难。在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国家资本出资设立的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全资拥有、控股、参股、不直接持股但实际控制等多种形式,究竟何种国家资本出资企业的形式属于公营企业,各国的司法实践均存在疑问。 (2)公共职能辨识困难。企业本质上是市场中的平等经营主体,究竟何种经营行为能够认定为公共职能属性,同样存在疑问。对此,笔者认为,公营企业中外国公职人员的认定应当采取限制性解释,即公营企业是指外国国家资本全资拥有的企业,其中的外国公职人员应当限定为履行公营企业管理职能的雇员。 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认定: 国际公共组织是具有国际性公共事务管理行为特征的组织,是依据其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法律文件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常设性机构。是否提供国际性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是国际公共组织的根本属性,政府与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形式划分并不影响国际公共组织的性质认定。因此,在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中,国际公共组织包括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归纳为国际公务员与经国际组织授权行事者两种类型,这对实务中认定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国际公务员是指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中工作、从事各类国际性公共事务的人员,其职务高低、合同年限等均不影响国际公务员的身份性质。经国际组织授权行事者不是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但由于国际组织授权其代表国际组织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在法律认定上应视为国际组织官员。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暂无具体标准,可参照行贿罪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标准。 【每日一题】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主体是什么? 正确答案: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无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单位,还是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单位,只要其实施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之行为,又在我国刑事管辖的范围内,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05-11 2020 -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十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释义: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认定标准: 本罪与请客送礼的界限: 在认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时,要注意划清与请客送礼的界限。在现实生活中,礼尚往来的请客送礼一般都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且礼品的价值一般较小,行为人没有明显的、直接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这与本罪的行贿行为有本质区别。 本罪与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一般行贿行为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因此,如果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数额未达到较大的,属于向公司、企业人员一般行贿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罪与行贿罪的区别: 本罪与行贿罪有许多相似之处,行为人在主观特征上均为直接故意,且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客观特征上行为人均向受贿人实施了给予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两罪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1)犯罪主体不同 该罪的主体为商品经济的经营者,具有特定性,而行贿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范围较本罪主体更广泛。 (2)行贿的对象不同 该罪的行贿对象是公司、企业人员,而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3)侵犯的客体不同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的廉洁、公正制度,公司、企业的正常业务及管理活动,更为主要的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而行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限的大小和在行贿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1、个人行贿6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贿20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每日一题】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主观上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B、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C、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D、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是本罪的一种表现方式 正确答案:ABC
05-09 2020 -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十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释义: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认定标准: 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 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上述(2)、(3)两点说明,区分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取得。 4、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1、6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100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每日一题】怎样区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 正确答案: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05-07 2020 -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十四)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释义: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 一、私分罚没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正常管理及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私分罚没财物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关于罚没财物上缴国库的规定; 2、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单位的名义私分罚没财物; 3、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集体的名义私分罚没财物; 4、数额较大。 三、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备依法享有罚没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才能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主体,其他单位不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主体。 四、私分罚没财物罪在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上缴罚没财物,仍然实施私分罚没财物的故意行为。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每日一题】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是单位、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犯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但本罪处罚的则是 。 正确答案: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04-30 2020 -
【纪法课堂】职务犯罪的100个罪名——(十三)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释义: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对象: 本罪的行为对象不一定是钱款,国有资产除国有资金外,还包括国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乃至属于国有的产品、商品等,基于此,本罪私分的对象既可以是国有的钱、股份、其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国有的其他固定资产。例如私分归单位管理、使用但属于国有的计算机、照相机等。 区分本罪与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 区分本罪与单位个别负责人或经手人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本罪行为属集体私分,在单位内部带有普遍性和公开性而贪污行为则带有个中性和隐秘性。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 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每日一题】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是( ) A、自然人 B、单位 C、自然人或单位 D、自然人和单位 正确答案:B
04-28 2020